公告日期:2024-07-1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 2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 6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 9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范围 ...... 10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存档 ......111
第七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应
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 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协调股东之间的不同意见、观点乃至纠纷;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平;
(三) 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家公务员;
(七)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九条 监事享有的权利:
(一)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 经监事会授权,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的报告或说明;
(三)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四)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 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 在其任职期间,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务;
(八)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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