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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1 19:56:06 股吧网页版
瑞丰光电:瑞丰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的,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13 条、第 114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 条、第 6 条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股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5 条、第 18
条和《公司章程》第 55 条、第 56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4 年 8 月 1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8 月 1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 日下午如
期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1栋16F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21 条和《公司章程》第 43 条、第 45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龚伟斌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法》第 114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68 条的有关
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2,085,30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3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并由贵公司验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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