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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1 18:35:05 股吧网页版
佳云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401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晓群、钟亮、刘超雄、朱宏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佳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佳云科技的子公司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节文化)于 2021年组织举办 C-LOUD 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

云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确认佳节文化 2021 年 10 月发生亏损 68,247,957.50
元,至 2021 年 10 月末累计亏损 70,632,388.47 元,占佳云科技 2020 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361,046,577.13 元)绝对值的 19.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重大亏损情况,但佳云科技迟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佳云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佳云科技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郭晓群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长、钟亮作为佳云科技董事、总经理,并于 2021年3 月至2022 年6 月作为佳节文化执行董事、总经理,刘超雄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朱宏磊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是对佳云科技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佳云科技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事项已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郭晓群、钟亮、刘超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朱宏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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