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根据最新《公司法》,公司统一将“股东大会”名称调整为“股东会”,制度修订涉及该表述调整及序号更新之处不再赘述):
一、《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权利。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定无效。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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