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相关部门共
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二章 选聘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要求采用
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通知或相关信息;
(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
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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