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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1 18:09:09 股吧网页版
星星科技:2024-044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4.886亿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利息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23年度及以前已对该笔款项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9088亿元,因此本案对公司2024年度损益或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龙震、李俊华合同纠纷,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萍乡中院”)提起诉讼,萍乡中院已受理该案,具体诉讼内容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2024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萍乡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03民初1号】,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萍乡中院予以支持。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解除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龙震、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以及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嘉协鑫数字能源科技城物业定制协议》;

2、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488,600,000元、资金占用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费为96,243,268.09元;自2024年1月1日起以488,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35,811,120元,自2024年1月1日起以488,6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0万元;

4、被告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龙震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市宏宇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龙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5、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对被告龙震提供质押的被告龙震持有的被告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龙震承担股权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6、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对被告李俊华提供质押的被告李俊华持有的被告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俊华承担股权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7、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对被告李俊华提供质押的被告李俊华持有的被告深圳恒大成工程有限公司7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俊华承担股权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8、驳回原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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