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12 16:58:05 股吧网页版
精锻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1、1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分别
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太平洋精
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 198 号,江苏太平
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5,154,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34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9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6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3,051,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73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