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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0 22:54:06 股吧网页版
新莱应材: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1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4-028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3日收到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1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2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03号)和调查通知书(编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1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2号、证监调查字0102022083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水波先生、郭红飞女士、朱孟勇先生进行立案并调查
相 关 情 况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4 月 6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公司相关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李水波、郭红飞、朱孟勇、贾巧玲、方丰:

你们涉嫌内幕交易“新莱应材”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2月7日,郭红飞安排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朱孟勇披露公司拟收购资产事项;2月8日,新莱应材发布《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拟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此次交易尚在筹划之中,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经与并购标的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同时鉴于此次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公司聘请了毕马威作为此次并购事项谈判的顾问。

新莱应材拟收购MDC信息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水波涉嫌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

2018年1月下旬,李水波在做出让公司员工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决策后,随即安排郭红飞和朱孟勇具体负责落实。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初,根据李水波的决策,郭红飞安排朱孟勇和公司员工等人联系,明确告知李水波愿意出借资金,建议他们用自己的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综上,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动提供资金建议多人买入“新莱应材”,其中郭红飞、朱孟勇、方丰和贾巧玲在听从李水波建议后,使用其提供的资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新莱应材”。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郭红飞、朱孟勇涉嫌内幕交易“新莱应材”:

“郭红飞”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日开立于长城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资金账号66********01,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7******49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02******31。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红飞三方存管建设银行账户转入三笔共计100万元资金,该10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当日,郭红飞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86,300股,买入金额995,526.00元;2021年12月28日至30日,该账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24,500股“新莱应材”卖出,卖出金额1,096,900.00元,对应余股61,800股。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768,355.20元。

“朱孟勇”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资金账号88****98,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1******66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
01******43。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孟勇三方存管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二笔共计60万元资金,该6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当日,朱孟勇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52,100股,买入金额5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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