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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2 17:42:08 股吧网页版
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2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86 10 85879199 F:+86 10 85879198 W:www.anlilaw.com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安理证字 2024 第 0611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并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同意于 2024 年 7月 12日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4 年 6 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隆华
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 年 7 月 12日下午 14:00 在洛阳市洛龙
区开元大道 288 号会展国际 13A层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公告的相关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法律、相关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
权的本期债券 5,010 张,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为 501,000元,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总额的 0.0628%。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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