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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21:47:04 股吧网页版
隆华科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5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36th/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5 East Third Ring Middle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86 10 85879199 F:+86 10 85879198 W:www.anlilaw.com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4】字 0715 第 0034 号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和《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下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回售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售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
题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 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公告,并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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