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隆华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型高性能结构/功能材料产业化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并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隆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00%(“隆华转债”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的票面利率);
t=353天(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17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00%×353/365=0.967元/张(含税)。
综上,“隆华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967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隆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774元/张;对于持有“隆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67元/张;对于持有“隆华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67元/张。
(四)回售权利
“隆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隆华转债”。“隆华转债”持
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