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1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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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129 号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创视讯”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的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
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创视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
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3 年4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0.00%;2023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422万元。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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