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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8:05:45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您好,根据贵司2024年1月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因2016-2022年年报虚假记载被行政处罚。请问是否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2条第(六)项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兴源环境: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适用创业板相关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24年4月30日颁布生效,并明确说明:“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规则第十章第五节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规则施行前收到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仍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五节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披露的公告载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32号)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在新规则施行之日前,适用于原规则,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各项业务稳定运营,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4-06-19 15: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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