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4-052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仲裁待裁决;案件二:被驳回起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申请人;案件二:原告。
3、案件一诉讼涉案金额为 36,009,274 元;案件二诉讼涉案金额为
48,789,397.41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在审理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案件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韩拥军就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待仲裁裁决。
(一)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韩拥军,男。
被申请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伏花,职务:
经理,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 48 号 9 幢 5 层 B 区 530 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2114490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3,009,274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 13,009,274 元为基
数按 LPR4.85%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8 年 9 月 9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
息;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因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停工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共计 23,000,000 元;
以上暂计 36,009,274 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保全费用五千元。
(三)事实与理由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城市供排水工程 PPP 项目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系于
2016 年经过立项审批的市政工程。由案外人诏安西溪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诏安西溪”)作为发包人总包给被申请人杭州中艺,工程范围包含了部分市政路段和桥梁建设。后杭州中艺交由王健章负责进行建设,杭州中艺提供资金、管理、专业人员支持。
后因王健章将本工程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向杭州中艺主张工程款。
案件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水美”、“原告”)就与石家庄市藁城区振兴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因法院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驳回原告起诉。公司将持续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向石家庄市藁城区振兴污水处理厂主张浙江水美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252
号伟星大厦 14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001754,法定代表人:余优花,职务: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振兴污水处理厂(曾用名: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处理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振兴北街 1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7Q2MHXL,法定代表人:闫振立。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44,675,689.15 元、逾期付款利息
4,113,708.26 元(分段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5 日,应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共计 48,789,397.41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 2 日,原告中标被告公开招标的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处理中心提
标改造工程二标段。2016 年 12 月 8 日,原、被告就前述工程签订《石家庄市藁
城区水处理中心提标改造工程二标段(100,000m/d)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 49,761,665.27 万元。《施工合同》签订后,原
告按约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并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工程移交被告。被告拖延直至 2021 年 8 月 1 日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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