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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8:07:32 股吧网页版
中威电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浙经意字第543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马洪伟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6日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公告的《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30在公司18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1819号中威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一策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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