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4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会议登记...... 5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8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12
第八章 其 他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时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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