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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23:19:01 股吧网页版
阳光电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4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
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
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公司董事组成, 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
通知, 通过专人送出、即时通讯软件、邮件或者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或有其他特殊事由,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各董事
同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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