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
限制性股票作废及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亚德”)的委托,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以及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如有)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如有)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2. 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
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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