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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股份”)的委托,担任富春股份实施的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富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所不对富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指标等问题的合理性及有关会计、审计、财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1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2
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具体情况......3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4
四、 结论意见......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富春股份/公司 均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骏梦 指 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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