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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3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 1259-1 号 16 楼
邮编:213022
电话:(+86519)68763711
传真:(+86519)68766086
网址:www.letianlaw.com
二〇二四年七月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关 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 律意见书
致: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批准和程序等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要求,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已经保证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进而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且愿意作为必备文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对应全称或含义
本所 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杨佳文律师 高璇律师
公司/裕兴股份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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