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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20:35:06 股吧网页版
中际旭创:《公司章程》修正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8 月 8 日,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02,826,238 元。 1,121,166,509 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2,826,23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1,166,509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一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第二十一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或者其母
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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