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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19:26:15 股吧网页版
*ST天山:关于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2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3-088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 0106 执异 29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8 年 6 月初,公司从证券登记机构获得陈德宏质押公司股票情况后,立
即从陈德宏处了解到,陈德宏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 2018 年 5 月30 日分别签署了三份《最高额质押合同》,陈德宏将其持有的 13,509,768 股天山生物股票分三笔质押给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述质押情况已公告,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
告》。

2022 年 9 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函》,函称九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园支行申请执行陈德宏、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及质押合同纠纷案,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园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陈德宏质押的 13,509,768 股天山生物股票。公司第一时间向天河区人民法院复函说明陈德宏质押股票违反其向公司承诺和公告等相关情况。2022 年 11 月,公司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股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等事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陈德宏质押的 13,509,768 股天山生物股票,并终止对该些股票的执行拍卖行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 0106 执异 29 号《听
证通知书》,2023 年 06 月 07 日 9:30,天河区人民法院在其院第三十三法庭(天
河区东圃桃园西路明镜路 1 号)举行听证。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3-054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 0106 执异 29 号《执行裁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15251、15252、15253 号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15251、15252、15253 号判决判令申请执行人对案涉股票的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案涉股票,实际是执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的措施。异议人天山畜牧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中判令申请执行人对案涉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错误,主张排除对案涉股票的执行,此不属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应予驳回,异议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
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主张公司权益,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 0106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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