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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19:27:19 股吧网页版
*ST天山: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2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3-089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2023)新 23 执 18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 22 日,公司
被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 年 2 月 15 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
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
科犯合同诈骗罪,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2 月
4 日、5 月 10 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刑事判决书》【(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2)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判决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4)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35 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返还被害单

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78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20 日,根据公司收到的昌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1)
新 23 执保 88 号】,刑事一审宣判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宏、陈万科
不服,提出上诉。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91 公告。

2023 年 4月 12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新刑终 143 号】,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3-034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2023)新 23 执 18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刑事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6 日立案执行。(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四项:“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35 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13,631,462 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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