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其他支出;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职责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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