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其就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在锁定期满后的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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