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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9:13:12 股吧网页版
华灿光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业务办理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不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方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华灿光电的股份,与华灿光电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之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系由武汉华灿光电有限公司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
监会”)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78 号)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在深交所
上市,股票简称为“华灿光电”,股票代码为“300323”。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819530811

名称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 张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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