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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6:44:03 股吧网页版
津膜科技: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4-04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及被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根据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涉及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共计 101,003,513.22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24)。因目前案件在一审上诉阶段,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事上诉状》,公司也于近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城投公司”)、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1)陕 01 民初 956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所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金额为 101,003,513.22 元。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临潼城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管委会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
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
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姜团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管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兴业西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骊岗,执行董事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2023)津 03 民初 128号民事

判决书,于近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临潼城
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包括工程款
79,156,428.26 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 LPR 计算的利息、诉
讼费 436,359 元和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截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暂共计 94,003,513.22 元)承担连带责
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司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1、被上诉人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作为原审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的前后一人股东,未能证明西安绿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

2、被上诉人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占并控制原审第三人的资产及收入,原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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