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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3 18:04:20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并称为“原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20002 号)(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
问询函”)、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20012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及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以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 其他简称的意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1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及披露事项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指引》,发行人的金属复合材料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之“铝压延加工业”,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年产
35 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2021 年 6 月 25 日,发
行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处以罚款 64.4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 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 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 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 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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