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10 月 29 日、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关于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4 年 11 月 13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董事长陈恩先生的主持
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1.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
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格力金投提议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为其提
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经核查,上述临时提案的提案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格力金投,格力金投持有公司 63,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9%。
4.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披露了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12名,代表股份 110,041,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32%。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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