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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26
南大光电: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浪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发行
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与本次发行合称为“本次发行上市”)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南大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可
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赋回(以下称“本次赋回”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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