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属分公司
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已经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
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投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所属机构提供财务资助等);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本制度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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