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同时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股东大会报告后,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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