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待、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的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报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报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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