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
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和
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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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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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
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贵电器”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永贵电器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永贵电器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合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永贵电器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永贵电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贵电器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永贵电器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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