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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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永贵电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永贵电器”)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永贵电器的委托,作为其 2024 年度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 年 9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了《关于浙
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
永贵电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公司连接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结构件、金属原料、塑胶材料、线材及其他辅料等,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采购成本占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 76.74%、77.01%、76.02%和 75.20%,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有较大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4.82%、30.83%、29.38%和 28.33%,呈下降趋势;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0,967.40 万元、14,587.47 万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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