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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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永贵电器”)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永贵电器的委托,作为其 2024 年度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结合发行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的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7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期间内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 1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2
六、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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