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楚天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长沙楚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方”、“楚天投资”)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增持的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 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
注意义务。
(六) 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方的基本信息
本次增持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楚天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561728173W,住所为长沙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四段 199 号,法定代表人为唐岳,经营范围为制药机械、食品、医疗设备及器械、日用化妆品机械等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方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增持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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