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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23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35 号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前期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综能”)签订了七份《物资采购合同》,合计金额 363,890,800 元,川综能仅支付部分款项。你公司在催收回款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于 2024 年 1月 19 日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2024 年 2 月 20 日,你公司收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送
达的《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认为公司报称的“240119 合同诈骗”一案符合立案标准,现立为“240119 合同诈骗案”。你公司对特定项目之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减少利润约 32,490.25 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 详细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被诈骗的具体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业务种类、涉及产品、被诈骗手段、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内容、你公司发现时间、涉及资金金额、资金最终流向、案件进展、对你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及会计科目的影响等。
2. 结合本次合同诈骗事件情况,进一步自查合同签订及
资金支付审批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存在应披露的风险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公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
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相关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查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4 年 3 月 1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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