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各种形式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新建、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除适用于本办法外,还需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评估新的投资项目,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资料。董事长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重要的、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工作,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办理出资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中心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并按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董事会审批
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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