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调整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调整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
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有关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创意信息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前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参与该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5.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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