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
本管理规定所称集团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
本管理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依法依规、独立客观、问题导向、提升管理、鼓励创新、促进实现经营战略目标的原则,对所在单位、所属单位及所管理的资产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管理体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需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可指定相关领导协助分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实行“管审分离、审计集中”的内审管理模式。集团公司设内控内审部,其他子公司原则上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其所在单位、所属单位及管理资产的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内控内审部统一组织实施。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明确具体部门和岗位,对接集团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建设
(一) 内控内审部应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法务人员等业务骨干组成内部审计队伍。
(二)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财务、项目、研发、经营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三)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 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可以按减少的直接损失或提高的直接效益5%-1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集团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职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控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程序要求
(一)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
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二)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业务类型
根据审计工作目标和内容不同,内部审计一般可分为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以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业务类型。
(一)内部控制审计
依照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应当涵盖集团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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