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及公司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
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 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全部股权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七)会计事务所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执业质量优良,不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资质未满36个月的;二是近3年内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三是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含)以上;四是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 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 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 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风险承担能力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 高于 15% 。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 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 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 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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