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22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6-157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董事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9月6日起暂停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资。
4、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2条规定,自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告起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董事蔡虹、董事刘桂文的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提交了关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目前黄浦区法院已正式受理立案,案号分别为(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2016)沪0101民初20924号,并向上述责任人分别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讼状等文件。现公司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两项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1、诉讼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海通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被告一:刘桂文,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满族
被告二:温德乙,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三:辽宁欣泰
法定代表人:温德乙
1.2、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2999万元人民
币;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以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2999万元人
民币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购回交易金额(融资本金)之日止的延期利息以及违约金(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的延期利息已付,故扣除前述已付延 期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的延期利息以及违约金为497.5008万元人民币;
以上第一项至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3496.5008万元人民币;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共同还
款责任;
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质押股票的所得价款在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1.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一刘桂文与原告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为:(质)NO:B-2000682)(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同日,根据《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规则,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协议编号为:20141226325009)(以下简称“《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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