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0 19:17:00 股吧网页版
安硕信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王恒律师、朱天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2 点 3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泰
路 11 号复旦科技园 2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勇主持。另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7,231,6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56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7,231,6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56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47,71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8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47,71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8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