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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 年 8 月)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第一条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劲拓自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件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的本公司股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内容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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