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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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512号
二零二四年四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科隆股份/上市公司/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
《 激 励 计 划 ( 草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
案)》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归属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相关事宜的法律意
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 1512号)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
订)》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3年 12月修订)》
《公司章程》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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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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