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您好,根据贵司公告“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9,974,414.80元;被告贾维龙、刘瑛、贺泽生、薛彐英、袁慧莉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以上业绩补偿款是否己执行到位?望回复,谢谢!
科隆股份: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款11,937,285.10 元,后续将继续推进剩余款项的催收。感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款11,937,285.10 元,后续将继续推进剩余款项的催收。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4-07-12 15: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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