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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回购并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5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回购并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 [2024]第 091 号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 座 2109 邮编:100037

电话(Tel):010-68013837 传真(Fax):010-68013837 转 666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限制


股票及回购并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 [2024]第 091 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强生物”)与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整预留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及回购并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出具。

2.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九强生物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九强生物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九强生物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及本次回购注销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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