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4]第 092 号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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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4]第 092 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4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
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15 号旷怡大厦五层)如期召开。董事长邹左军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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