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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9:27:13 股吧网页版
凯发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但不得与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登记,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监管局,同时置备于公司、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
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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